
为全面回顾2025年度中国文化娱乐法治建设成果,进一步凝聚社会对文娱法治进程的关注与共识,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征集评选活动。本次评选秉持“突出文娱产业法治建设特质、切实影响和推动文娱法治进程”的核心原则,经过事件征集、专家初评、社会公众网络投票、专家最终审定等环节,最终评选产生“第十届(2025年度)中国十大文化娱乐法治事件”(名单及简介、入选理由附后),并于2026年4月17日在“2026文化娱乐法治年度衡鉴盛典”上正式发布。
8. 米哈游诉“蚕豆网”泄密案(全国首例游戏“爆料”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9.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同人作品第一案)再审和解
2025年3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同时出台,两者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系统性构建“显式标识+隐式标识”双重标识体系,明确了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用户四类主体的责任义务,回应了AI造谣、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等文娱领域突出问题,对AI换脸、虚拟人、AIGC内容生产等文娱核心业态具有直接规范作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娱乐领域的广泛应用,AI生成合成内容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监管难题日益突出,亟需专门规范予以规制。该《办法》及配套国家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我国AI生成合成内容监管的制度空白,具有明确的实践导向和可操作性。
其一,明确了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要求,解决了此类内容难以溯源、责任难以认定的核心问题,为文娱领域AI相关行为的合规性判断提供了明确依据。其二,清晰划分四类主体的责任边界,压实了服务提供者的审核、标识义务和平台的监管义务,形成了全链条监管格局,能够有效防范AI技术滥用给文娱产业带来的虚假信息传播、人格权侵权等风险。其三,结合文娱产业实际,重点规范AI换脸、虚拟人等核心业态,既保障了行业创新发展的空间,又通过明确规则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对推动文化娱乐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合规应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四,该办法的实施,也为后续相关立法和监管实践提供了实践基础,推动AI相关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新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条文从33条增加至41条,重点完善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IP侵权、虚假宣传等相关条款,新增对AI技术滥用、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饭圈恶意竞争等文娱领域突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明确处罚标准,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强化对文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
近年来,文化娱乐产业快速发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难以完全适应行业监管需求。本次修订立足产业实践,针对性解决文娱领域突出的竞争乱象,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一是新增的AI技术滥用、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饭圈恶意竞争等规制条款,精准回应了行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实现了法律规范与产业发展的同步。二是通过完善条款、明确处罚标准,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能够有效遏制文娱领域“流量至上”“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现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IP侵权、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降低了裁判难度。四是通过强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为文化娱乐企业的合法经营、原创内容的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5年7月17日,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版发〔2025〕2号)。
《意见》共七部分二十条,明确了版权领域四方面的重点工作: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健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版权保护制度;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推进版权金融服务创新;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深化国际版权交流合作。
版权保护是文化娱乐产业发展的核心支撑,直接关系到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和产业的创新动力。该《意见》作为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对文化娱乐领域版权保护具有系统性的指引作用。
其一,明确提出完善版权法律体系,重点推进新兴业态版权保护制度建设,针对性解决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版权归属、侵权认定等难题,填补了相关领域的制度空白。其二,聚焦版权保护与运用的全链条,既强调加强版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又注重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推进版权金融创新,推动版权价值的转化和实现,实现了“保护”与“运用”的协同推进。其三,结合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特点,强化对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能够有效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优质文化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其四,通过深化国际版权交流合作,有利于提升我国文化娱乐领域版权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为我国文娱作品“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推动文化娱乐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新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出境等新业态发展作出回应,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规定。修订内容涉及网络运营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等方面,为文娱平台的数据安全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安全责任划定了更清晰的法律边界,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要求。
文化娱乐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文娱平台已成为网络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的重要主体,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本次《网络安全法》修订,贴合产业发展实际,对规范文娱平台运营、保障用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出境等文娱领域常见的新业态、新场景,完善了相关监管规定,填补了监管空白,为文娱平台的技术应用和数据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二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细化了文娱平台在用户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义务,能够有效防范用户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压实了文娱平台的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平台在内容审核、安全风险监测、违法信息处置等方面的义务,推动平台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变。四是通过完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为文化娱乐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2025年,国家广电总局围绕微短剧行业规范与高质量发展,密集发布系列制度文件、推进顶层立法,将千亿级微短剧业态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2月5日,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首次确立微短剧管理的分类分层审核核心制度,按投资规模与题材将微短剧划分为重点、普通、其他三类,实施总局、省级、平台三级差异化备案审查,明确所有剧目必须持证备案、标注编号方可上线月,广电总局宣布正在制定《微短剧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固化监管规则、建立长效法治保障,其中将微短剧的分类分层审核制度作为核心规则之一。2025年12月31日,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的通知》,将“重点微短剧”调整为“投资额度达到300万元及以上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的微短剧”;将“普通微短剧”调整为“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之间,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将“其他微短剧”调整为“投资额度不足100万元,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国家广电总局以“分类分层审核”制度为核心,将用户规模近7亿、市场规模超500亿元的微短剧业态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该制度首次按投资规模与题材将微短剧划分为重点、普通、其他三类,实施总局、省级、平台三级差异化备案审查,实现“所有上线剧目须标注备案号、未经审核备案不得传播”的闭环管理,标志着微短剧正式告别“野蛮生长”,进入与网络剧、网络电影同等的规范化管理阶段。
分类分层审核制度既通过降低合规成本为中小创作者保留了创新空间,又通过对重点剧目的严格审查守住内容安全底线,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与意识形态安全、行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该制度的确立,为新兴网络文艺形态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方案”,对网络视听行业的长期繁荣具有奠基性意义。
2025年,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滥用问题突出,利用AI换脸实施直播盗播、虚假带货、造谣诽谤的行为,已成为文娱领域高发侵权现象。自2025年初起,多个网络直播间持续使用AI合成技术伪造演员温峥嵘形象进行直播带货,或盗播其影视片段冒充本人售卖商品。温峥嵘及其团队多次维权交涉,均被侵权方拉黑禁言,侵权行为未能得到遏制。2025年11月,长沙某传媒公司为掩盖侵权事实,有组织地雇佣水军、炮制热搜话题,捏造“自导自演”“甩锅AI”等不实信息对温峥嵘实施恶意抹黑。温峥嵘团队随即固定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15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存在犯罪嫌疑,依法出具《立案告知书》,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
当前,文娱领域同类侵权频发,多名艺人遭遇AI换脸、AI造黄谣、AI虚假广告等侵害。2025年,演员薛凯琪就“被AI换脸的虚假视频”公开回应维权;台球运动员王思诺遭人恶意利用AI伪造淫秽视频并传播,警方已立案侦查;孙俪、邓超工作室发文打假利用AI技术伪造两人形象的虚假广告。AI技术滥用已形成制假、带货、抹黑、引流的黑色产业链,平台监管、证据固定、责任认定均面临现实难题,数字人格权保护压力持续上升。
温峥嵘AI换脸盗播与刑事立案事件,是2025年文娱法治与数字人格权保护的标志性事件,具有重要法治价值与行业意义。该案完整呈现AI换脸侵权、虚假直播、网络诽谤、恶意营销等多重违法形态,真实反映文娱领域AI技术滥用的普遍困境与治理难点。案件实现民事维权与刑事报案同步推进,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处理方式,显著提升对深度伪造侵权行为的法律震慑,明确AI技术并非法外之地。
该案推动司法实践进一步明晰肖像权、声音权、个人信息权益在数字环境下的保护边界,强化平台审核义务与侵权主体法律责任,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重要参照。同时,该案也促使监管部门与网络平台加大对AI伪造内容的治理力度,推动AI生成内容标识、算法安全评估、仿冒账号清理等措施落地,加速形成个人维权、平台治理、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格局,对规范AI技术应用、净化网络文娱生态、完善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5年,以动漫、游戏周边为核心的“谷子经济”快速壮大,成为文化消费领域重要新业态,与此同时,文创产品侵权盗版问题突出,未经授权仿制、盗版销售等行为泛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针对这一行业痛点,检察机关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聚焦知名IP开展重点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新闻发布会上披露,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泡泡玛特”知识产权犯罪16件,涉“哪吒”知识产权犯罪21件,重点加强对爆款文创IP的商标权与著作权保护。当前,“谷子经济”侵权呈现规模化、线上化、产业化特点,侵权行为集中于热门IP衍生品,仿制徽章、立牌、抱枕等周边商品通过网络渠道大量传播,形成盗版产销链条。最高检将文创产品、数字版权、“谷子经济”等新业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通过刑事追诉、综合履职等方式,依法惩治侵权盗版犯罪,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为千亿级文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最高检聚焦“谷子经济”加强知名IP版权司法保护这一举措直面文创新业态版权治理的突出问题,将司法保护精准投向侵权高发的动漫、游戏、潮玩领域,以实际办案数据彰显对版权保护的坚定立场,有效震慑了盗版侵权产业链。
通过对“哪吒”“泡泡玛特”等知名IP的重点保护,司法机关明确了文创衍生品的权利边界,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推动市场主体树立版权合规意识,引导“谷子经济”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发展。此举不仅有力维护了创作者、IP方与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激发了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完善了文娱领域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作为司法护航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它为全国文创版权治理提供了权威示范与实践样本,对净化文化市场生态、推动文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法治意义与行业价值。
事件八:米哈游诉“蚕豆网”泄密案(全国首例游戏“爆料”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告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系知名游戏《原神》的开发、运营商,享有该游戏元素的完整著作权。被告千钧万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千钧万博(武汉)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系游戏资讯网站“蚕豆网”及其关联自媒体矩阵账号的运营主体。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通过“蚕豆网”及关联自媒体账号累计发布96条《原神》涉密游戏内容,涉及16个游戏版本,包括游戏角色数值、武器数值、技能描述、卡池信息等未公开元素。被告在发布时冠以“内鬼”“爆料”等字样,明知所发布内容系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仍予以整理并长期传播,借此吸引用户关注获取流量收益。
2024年9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侵犯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被告提起上诉,2025年3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作为游戏资讯网站经营者,被告在明知所发布内容涉密且非来自游戏官方的情况下,仍予以整理传播,攀附游戏热度获取流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游戏“爆料”案,明确了传播游戏未公开涉密内容的法律性质,对规范游戏行业竞争秩序、保护游戏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
其一,该案首次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依据,认定传播游戏未公开涉密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了此类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填补了相关领域的司法空白。其二,明确了游戏未公开的人物角色、剧情、地图等内容属于游戏企业的核心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通过非法获取、传播此类内容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游戏企业的研发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三,该案的判决,规范了游戏资讯网站的经营行为,明确了其不得通过“爆料”未公开内容吸引流量的经营边界,推动游戏资讯行业的诚信竞争。其四,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游戏行业具有普遍的指引作用,能够有效遏制“内鬼”泄密、媒体爆料等乱象,维护游戏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事件九: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同人作品第一案)再审和解
2025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备受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这起历时九年的“同人作品第一案”最终达成全面和解。
该案源于江南早年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及性格特征,且最初出版的版本曾以“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为副标题。2016年7月,金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经济损失188万元。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金庸去世,其继承人林某某参加诉讼。2023年5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改判《此间的少年》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未判令停止侵权,维持了一审的188万元赔偿金额的同时,判令《此间的少年》后续再版的版税30%应当支付金庸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后,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广东高院合议庭多次组织各方磋商,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侵权认定标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等争议焦点释法明理。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承认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认定2002年出版的版本使用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作为我国“同人作品第一案”,历时九年最终达成和解,既解决了长期争议,也为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划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
其一,该案明确了同人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核心元素的法律边界,认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人物名称、关系等独创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为同人创作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其二,以调解方式结案,兼顾了原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同人创作的创新价值,避免了“一刀切”的裁判方式,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原创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智慧。其三,该案的和解结果,对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等同人创作领域具有普遍的示范作用,引导创作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二次创作。其四,该案的审理和调解,推动了行业对同人创作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促进了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为文化娱乐领域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5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原告梁某于2025年3月注册并使用被告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2025年6月29日,梁某在应用中输入提示词查询某高校报考信息时,AI生成了关于该高校某校区的不准确信息。梁某发现后进行纠正和指责,AI仍坚持回复称该学院确实存在这一校区,并生成了对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用户提供10万元赔偿”,且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后梁某从高校官网查询到正确信息并提供给AI,AI方承认生成不准确信息。梁某遂起诉,认为AI生成错误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999元。被告辩称对话内容由AI生成不成立意思表示,被告已尽注意义务无过错,原告未产生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意思表示,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亦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关于归责原则,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服务”而非“产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认定上,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尽三层注意义务:一是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负严格审查义务;二是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三是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经审查,被告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标识,并采用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措施提升输出可靠性,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害发生,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纠纷案,首次从司法层面明确了AI生成不实信息的责任认定规则,对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的新型法律纠纷具有开创性意义。
其一,明确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认定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内容的责任由服务提供者承担,厘清了AI侵权的责任主体问题。其二,确立了生成式AI服务的侵权归责原则,明确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既避免了过度苛责AI服务提供者、阻碍技术创新,又明确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实现了技术创新与法律责任的平衡。其三,细化了AI服务提供者的三层注意义务,为AI企业的合规运营提供了明确指引,推动企业加强技术优化和内容审核,减少AI“幻觉”现象的发生。其四,该案的判决,为全球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中国司法实践经验,推动了人工智能法治体系的完善,对文化娱乐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合规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Kaiyun中国Kaiyun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