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8-07 17:24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海关【字体:
2、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进境宗教印刷品有下列内容或携带人、寄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没收:
1).有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等反动内容的;
5、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进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6、海关对唐卡按照宗教用品进行监管,不应按照美术品进行管理。对个人以自用为目的,进出境时携带合理数量(3~20幅一套)的唐卡,海关经审核予以放行;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凭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批件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