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庙博物馆根据展陈需要,结合现有馆藏资源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规定,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藏品:
长春市文庙博物馆是纪念孔子的场所,基本陈列和馆藏文物以孔子生平、儒家思想、科举制度、文庙建筑为主题。
4.东北地方各民族人民的生活方式、民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典型文物、资料等。
5.与长春市文庙博物馆陈列、展览有关的文物、资料,如科举制度资料、碑帖拓片等。
2.古籍善本: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与孔子及儒家代表人物有关的儒家经典,包括卷轴、刻本(1912年以前)、手抄本等。
4.文房用具:包括长春各个历史时期的教育用品,如砚台、墨锭、戒尺、笔筒等。
5.文献类:与长春文庙有关的文献、照片、档案、文书、稿件等,以及长春地区传统(官办、私塾)、近代和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教育资料。
对于国有收藏单位收藏的、长春市文庙博物馆陈列展览必需的文物,经双方协商后,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拨。并根据其重要程度、调拨完成后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期限的借用、展览。长春市文庙博物馆支付一定数额的借展费。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通过联合举办展览或专题特展的方式,丰富长春市文庙博物馆陈列展示的内容。
收藏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收藏文物无偿捐赠给长春市文庙博物馆。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在接受馈赠之后,向捐赠人出具收据,并颁发荣誉证书或收藏证书。收据中标明所捐赠藏品的名称、年代、质地等。
国有收藏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与长春市文庙博物馆交换所收藏的文物藏品,补充、丰富各自的藏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和个人收藏的文物进行购买。
经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对长春市文庙博物馆急需的、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二、原收藏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藏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且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藏品,在未收到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征集结果前不得将该批次藏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三、藏品征集流程应按照《长春市文庙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确定征集意向的藏品需按照规定完成所有流程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博物馆藏品征集需根据博物馆业务发展的方向和展览需要,有计划、有系统地展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相关人员根据业务与展览需要,提出需要征集的文物清单,并在社会上进行相关信息搜集。
四、经过鉴选决定收藏后,将为捐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铭记和奖励。
五、对于收藏文物,建立完善的征集文物档案,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文物出土地等有关文物的详细信息,最后统一移交入库,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藏管理。
注:长春市文庙博物馆不接受现场实物鉴定,请勿向馆方邮寄拟捐赠的实物,敬请理解。
2. 作品需体现较高的书法艺术水平,与博物馆建筑气质和深厚的文化内涵相契合。
3. 作品尺寸原则上为四尺整张(约138cm x 69cm),也可根据创作需要适当调整。
1. 请将书法作品原件邮寄至:农安县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中心(县委院里西北角车库二楼)。
2. 请在作品背面右下角用铅笔注明:作者真实姓名、年龄、常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2. 奖项设置:入选奖1名,入围奖10名。所有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1. 所有投稿作品不退稿,主办方拥有获奖及入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展览、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宣传及制作牌匾、衍生品等),并不再另付稿酬。